主管機關派員調查礦害預防工作或鑑定礦害發生原因及責任時,礦業主持人不得藉故阻礙或拒絕,並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39條,當主管機關派員調查礦害預防工作或鑑定礦害發生原因及責任時,礦業主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的協助。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主管機關能夠有效地進行調查和鑑定工作,以預防礦害的發生並確定相關的責任。礦業主持人必須遵守這一要求並積極配合主管機關的工作,並提供所需的資料和協助。如果礦業主持人故意阻止或拒絕提供協助,則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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