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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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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派員調查礦害預防工作或鑑定礦害發生原因及責任時,礦業主持人不得藉故阻礙或拒絕,並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39條,當主管機關派員調查礦害預防工作或鑑定礦害發生原因及責任時,礦業主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的協助。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主管機關能夠有效地進行調查和鑑定工作,以預防礦害的發生並確定相關的責任。礦業主持人必須遵守這一要求並積極配合主管機關的工作,並提供所需的資料和協助。如果礦業主持人故意阻止或拒絕提供協助,則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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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主管機關派員調查礦害預防工作或鑑定礦害發生原因及責任時,礦業主持人不得藉故阻礙或拒絕,並應予以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