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之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在煙囪、收塵或通風等有關設備之排出口,其限值如左:
一、黑煙濃度不得超過林格曼卡三度。
二、微塵含量在標準狀況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含量不得超過一.五公克。三、二氧化硫濃度,以體積計,不得超過千分之二.五。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一節 黑煙、徵塵及有害氣體
§ 10–13共 4 條
礦業主持人在礦場或其附近進行各種選煉作業時,應視實際需要,設置適當高度之煙囪、通風或收塵設備,不得使超過限值之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直接向四周地面擴散。
礦場排出之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超過限值時,礦業主持人應採取左列措施:
一、改善燃燒或通風設備,或增加再燃燒設備。
二、增加收塵或過濾設備。
三、增加水洗或化學處理設備。
四、增加煙囪高度。
礦業主持人因設備發生故障、破損、停電或其他事故,致排出之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有超過限值之虞時,應即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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