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之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在煙囪、收塵或通風等有關設備之排出口,其限值如左: 一、黑煙濃度不得超過林格曼卡三度。 二、微塵含量在標準狀況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含量不得超過一.五公克。三、二氧化硫濃度,以體積計,不得超過千分之二.五。
根據第10條,礦場在煙囪、收塵或通風等排出口排放的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有相應的限值要求: 1. 黑煙濃度不得超過林格曼卡三度。 2. 微塵含量在標準狀況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含量不得超過一.五公克。 3. 二氧化硫濃度,以體積計,不得超過千分之二.五。 依據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對於禁止排放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有相應限值的規定。例如,根據《工業區大氣污染源排放標準》,對於黑煙的排放要求採用林格曼卡度數作為濃度測量的基準,不得超過林格曼卡三度。此外,標準還對微塵含量及二氧化硫濃度也有相應的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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