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主持人有前條第二項之重大情事,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得視礦害影響程度,通知礦業主持人採取因應措施。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若礦業主持人有前條第二項所列之重大情事,應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主管機關則可根據礦害的影響程度,通知礦業主持人採取相應的因應措施。 根據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8條第2項,礦業主持人的重大情事包括:礦業權人有被撤銷礦業權的情形、礦業權人因犯罪行為被判刑、礦業權人無法履行其責任義務等。 以上資料參考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9條和第8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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