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技術人員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經常巡視各種防治礦害之處理設施:廢石或熔渣之堆積場所及採掘區域內之地上物及地形。 二、定期測計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之成份、含量及該地區之風向、風速、氣溫及氣壓;礦水或廢水之成份及含量;堆積廢石或熔渣之安全坡度及靜止角等。 前項巡視及測計結果,應記錄備查,如發現有發生礦害之虞時,應即為應急或預防之處置。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技術人員在預防礦害方面應辦理的事項。根據該條的內容可以得知技術人員應該經常巡視各種防治礦害的處理設施,包括廢石或熔渣堆積場所以及採掘區域內的地上物和地形。此外,技術人員還應定期測量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的成分和含量,以及該地區的風向、風速、氣溫和氣壓,還要測量礦水或廢水的成分和含量,以及廢石或熔渣的安全坡度和靜止角等。技術人員需要將巡視和測量的結果記錄下來,並在發現有礦害發生的危險時立即進行應急或預防的處置。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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