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主持人在礦場或其附近進行各種選煉作業時,應視實際需要,設置適當高度之煙囪、通風或收塵設備,不得使超過限值之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直接向四周地面擴散。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11條,礦業主持人在礦場或其附近進行各種選煉作業時,應該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適當高度的煙囪、通風或收塵設備,以防止超過限值的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直接向四周地面擴散。這是一項保護環境和公眾健康的規定。 根據"礦業安全法"附表第一款第四條,礦業主持人應該設置煙囪、通風和收塵設備,以避免排放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有害的物質。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礦業工人和周圍環境免受污染物的傷害。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礦業安全法》第八條,如果礦業主持人未能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適當高度的煙囪、通風或收塵設備,並導致排放的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直接向四周地面擴散,他們可能會面臨違法指控和相應的罰款。例如,如果一家礦業公司在進行選煉作業時,未設置適當的收塵設備,導致排放的微塵嚴重擴散到周圍地面,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的空氣品質和居民的健康,這將被視為違反該法規的行為,可能會受到罰款和其他法律後果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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