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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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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排出之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超過限值時,礦業主持人應採取左列措施: 一、改善燃燒或通風設備,或增加再燃燒設備。 二、增加收塵或過濾設備。 三、增加水洗或化學處理設備。 四、增加煙囪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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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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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礦場排出之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超過限值時,礦業主持人應採取左列措施: 一、改善燃燒或通風設備,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