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排出之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超過限值時,礦業主持人應採取左列措施: 一、改善燃燒或通風設備,或增加再燃燒設備。 二、增加收塵或過濾設備。 三、增加水洗或化學處理設備。 四、增加煙囪高度。
從上述資料中無法找到任何與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12條有關的信息,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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