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三章 輸出、輸入及運輸

§ 15–173

15
爆炸物之輸出或輸入,應按次填具申請書,載明爆炸物種類、數量、輸出入港口、機場,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
16
爆炸物之運輸,應按次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爆炸物運輸證。但在製造廠、礦場或工區內運輸時,免申請運輸證。
17
爆炸物之運輸,應以專車由專人押運,依照核定之路線及時間行駛,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都市地區應檢附爆炸物運輸證,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派車前導通行或疏導交通。 二、運輸工具應依規定懸掛標幟或警示。 三、雷管不得與火藥、炸藥或其原料同車裝載。 四、爆炸物包裝應力求堅固,並防止劇烈震動。 五、停放車輛或卸載爆炸物時,應確定煞車穩定,並嚴禁於加油站或有火焰燃燒處所附近停靠。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