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之輸出或輸入,應按次填具申請書,載明爆炸物種類、數量、輸出入港口、機場,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5條,對於爆炸物的輸出或輸入,應當填具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詳細列明爆炸物的種類、數量以及輸出入的港口或機場,然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具體的申請程序和檢核要求,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文件和相關的行政機關通過公告發布的官方資訊。例如,參考中華民國內政部發布的《爆炸物品輸出入審查作業程序》,該文件提供了詳細的流程和指引,包括填寫申請書、審核程序、申請文件的要求等。
爆炸物之輸出或輸入,應按次填具申請書,載明爆炸物種類、數量、輸出入港口、機場,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立法理由爆炸危險物品出入國境之管制,為國際所共行,爰明定爆炸物之輸出或輸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爆炸危險物品出入國境之管制,為國際所共行,爰明定爆炸物之輸出或輸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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