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4條,爆炸物的購買者必須符合以下限制: 1. 爆炸物的購買者包括從事礦業、勘探、土石採取、土木、建築、爆炸加工,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使用爆炸物必要的事業。 2. 爆炸物購買者在申請核配及核發爆炸物配購證時,需要填寫申請書表。 3. 如果爆炸物購買者是工程承攬施工者,需要先經過工程委辦單位的審查,確認符合規定後才能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申請。工程委辦單位對承攬其工程的爆炸物購買者應該負起監督責任。 根據《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4條第1項,爆炸物之購買者除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爆炸物製造及販賣業者外,以因業務上從事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使用爆炸物必要之事業為限。換言之,除非購買者是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爆炸物製造及販賣業者,否則僅限於從事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使用爆炸物的必要之事業可購買爆炸物。《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爆炸物購買者申配爆炸物,應填具申請書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及核發爆炸物配購證。又據資料顯示,工程承攬施工者如果是爆炸物購買者,則需先經過工程委辦單位的審查,確認符合規定後方可遵循上述申請程序。工程委辦單位對承攬其工程之爆炸物購買者應該負起監督責任。 參考資料: - 《爆炸物管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21
爆炸物之購買者,除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爆炸物製造及販賣業者外,以因業務上從事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使用爆炸物必要之事業為限。 爆炸物購買者申配爆炸物,應填具申請書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及核發爆炸物配購證。 爆炸物購買者,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所填之申請書應先經工程委辦單位審查符合規定後,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工程委辦單位對承攬其工程之爆炸物購買者,應負監督之責。
立法理由一、為便利事業取得需用之爆炸物,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得購買爆炸物之事業、爆炸物購買申請書表應載明事項及購買手續。 二、第三項則明定工程承攬施工者購買爆炸物,所填申請表應先經工程委辦單位審查符合規定後,再依規定申請核配及核發爆炸物配購證,課以工程委辦單位之監督責任。
一、為便利事業取得需用之爆炸物,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得購買爆炸物之事業、爆炸物購買申請書表應載明事項及購買手續。 二、第三項則明定工程承攬施工者購買爆炸物,所填申請表應先經工程委辦單位審查符合規定後,再依規定申請核配及核發爆炸物配購證,課以工程委辦單位之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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