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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五章 囑託登記事項

§ 17–193

17
  1.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公告之閒置土地,應編造清冊囑託土地所在地之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閒置土地註記登記。
  2. 前項清冊,應載明內容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地段、地號及面積。 三、公告之日期與文號。 四、囑託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18
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完成建築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塗銷閒置土地註記登記。
19
前條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主管機關得解除閒置土地之列管,並囑託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註記登記。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