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機關為審查閒置土地輔導改善與協商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部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一人為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代表;其餘委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四章 正當理由、不可歸責事由扣除期間與請求延展期間之事由
§ 8–16共 9 條
- 依第八條規定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
-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審查小組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 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或延展: 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 二、非屬土地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之事項。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正當理由。
- 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亦同。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
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二、開發工程進度說明文件:
(一)施工計畫書(圖)。
(二)工程進度表。
(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認可之工程進度證明等文件。
三、扣除或延展期間之事由、計算與說明及佐證文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
-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所送之申請文件,由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其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補正。
-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主管機關受理扣除或延展期間之申請案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扣除或延展期間之申請,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核准土地所有權人扣除或延展完成建築使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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