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公告閒置土地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利害關係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在通知陳述意見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形式記載以下事項: 1. 土地所有權人和利害關係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2. 將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原因及其法律依據。 3. 土地所有權人和利害關係人有權提出符合本法第46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的合理理由的事實和法律陳述書。 4. 陳述書的提出期限以及未提出的後果。 5. 其他必要事項。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確定閒置土地前必須先通知相關當事人並提供陳述意見的機會。此外,主管機關還應在通知中詳細記載相關的訊息,包括住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位置,認定土地為閒置的原因和相關法律依據,以及對陳述書提出的期限和未提出的後果進行說明。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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