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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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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於公告閒置土地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於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
  2. 2.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陳述意見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將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及其法規依據。 三、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出其有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正當理由之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之陳述書。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公告閒置土地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利害關係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在通知陳述意見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形式記載以下事項: 1. 土地所有權人和利害關係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2. 將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原因及其法律依據。 3. 土地所有權人和利害關係人有權提出符合本法第46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的合理理由的事實和法律陳述書。 4. 陳述書的提出期限以及未提出的後果。 5. 其他必要事項。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確定閒置土地前必須先通知相關當事人並提供陳述意見的機會。此外,主管機關還應在通知中詳細記載相關的訊息,包括住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位置,認定土地為閒置的原因和相關法律依據,以及對陳述書提出的期限和未提出的後果進行說明。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16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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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於公告閒置土地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於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