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共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本條例開發設置之工業用地、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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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2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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