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一第8項規定所訂定的。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一第8項,產業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定程序,對於產業園內的閒置土地進行認定並提供輔導使用,以及可能進行強制拍賣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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