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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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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一第8項規定所訂定的。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一第8項,產業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定程序,對於產業園內的閒置土地進行認定並提供輔導使用,以及可能進行強制拍賣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最新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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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八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