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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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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範圍,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本條例開發設置之工業用地、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條,該辦法適用範圍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照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本條例開發設置之工業用地、工業區或產業園區。此條規定適用於由相關主管機關所開發設置的工業用地、工業區或產業園區。這包括符合相關法規的工業用地、工業區或產業園區,並且是根據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本條例進行開發設置的。

  • 主管機關名詞
  • 獎勵投資條例法規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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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範圍,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