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範圍,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本條例開發設置之工業用地、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為限。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條,該辦法適用範圍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照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本條例開發設置之工業用地、工業區或產業園區。此條規定適用於由相關主管機關所開發設置的工業用地、工業區或產業園區。這包括符合相關法規的工業用地、工業區或產業園區,並且是根據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本條例進行開發設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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