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3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例中的閒置土地指的是產業用地自取得所有權起三年內未完成建廠的情形,其中包括以下未完成建築使用的情形: - 未建廠或設廠面積的建蔽率低於百分之三十。 - 未具備主要機械設備或營業設備。 - 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的文件。 - 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的文件,但已被撤銷、廢止或失效。 2. 修正前已取得的產業用地也適用上述規定。 參考資料: -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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