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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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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閒置土地,指產業用地自取得所有權之日起,逾三年未完成建廠,包含下列各款未完成建築使用情形之一者: 一、未建廠或設廠面積之建蔽率低於百分之三十。 二、未具主要機械設備或營業設備。 三、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登記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 四、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經撤銷廢止或喪失效力。
  2. 2.前項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前取得之產業用地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3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例中的閒置土地指的是產業用地自取得所有權起三年內未完成建廠的情形,其中包括以下未完成建築使用的情形: - 未建廠或設廠面積的建蔽率低於百分之三十。 - 未具備主要機械設備或營業設備。 - 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的文件。 - 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的文件,但已被撤銷、廢止或失效。 2. 修正前已取得的產業用地也適用上述規定。 參考資料: -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53)

  • 所有權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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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閒置土地,指產業用地自取得所有權之日起,逾三年未完成建廠,包含下列各款未完成建築使用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