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4 條,主管機關對於公告之閒置土地應該製作閒置土地清冊,並隨時輔導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完成建築使用。該清冊內容應包括土地所在的產業園區、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地段、地號及面積、公告日期與文號、經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1.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地政司公告 (內政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3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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