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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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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將閒置土地之公告揭示於土地所在園區管理機構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
  2. 2.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將閒置土地的公告揭示於土地所在園區管理機構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應在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此條款要求主管機關對於閒置的土地進行公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相關方,在公告期間內完成土地的有效使用。公告期間為三十日。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促使閒置土地被有效利用,以推動產業園區的發展。 參考資料: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6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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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將閒置土地之公告揭示於土地所在園區管理機構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