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將閒置土地的公告揭示於土地所在園區管理機構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應在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此條款要求主管機關對於閒置的土地進行公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相關方,在公告期間內完成土地的有效使用。公告期間為三十日。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促使閒置土地被有效利用,以推動產業園區的發展。 參考資料: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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