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閒置土地公告及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日期與文號。 二、土地所有權人。 三、地段、地號及面積。 四、經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 五、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 六、閒置土地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得予以公開強制拍賣之意旨。 七、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八、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7條,主管機關在辦理閒置土地公告及通知時,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一、公告日期與文號。 二、土地所有權人的資訊。 三、地段、地號及面積。 四、對於該土地被認定為閒置的原因。 五、要求在公告之日起的兩年內按法律完成建築使用。 六、將閒置土地公開強制拍賣的意圖。 七、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方法、時限以及受理機關。 八、其他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1986年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