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8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1. 主管機關為審查閒置土地輔導改善與協商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根據該條,為了審查閒置土地輔導改善和協商及處理相關事項,主管機關需要成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該小組的目的是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以有效管理和利用產業園區內的閒置土地。 2.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部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一人為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代表;其餘委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根據該條,審查小組的組成包括九至十一名委員,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召集人由部長或指定的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指定的人兼任。此外,一名委員由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代表,其餘委員由各主管機關、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代表以及專家學者擔任。 範例: 根據瞭解到的資料沒有具體提到審查小組的實際運作情況,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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