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小組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1條,審查小組的成員應該是兼任的,而非有給職。這意味著審查小組成員應該不具有專職的地位,而是在原本的職務之外兼任審查工作。這樣的設計可能是為了節省成本,讓相關部門能有效地進行閒置土地的認定和輔導工作。舉例來說,一位農委會的官員可能兼任為審查小組的成員,負責審查閒置農地是否符合法規中的標準,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的輔導或強制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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