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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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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或延展: 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 二、屬土地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之事項。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正當理由。
  2. 2.土地所有權人於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2條,土地所有權人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的兩年內,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或延展: 1. 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 2. 非土地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事項。 3. 其他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正當理由。 此規定的參考資料為「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2條。根據最新資料,這項規定可以用一個案例來說明。例如,如果某個產業園區的土地因為地震而受到嚴重損壞,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根據該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或延展公告期限,以便修復土地或等待相關事宜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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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12 條規定:「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