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2條,土地所有權人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的兩年內,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或延展: 1. 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 2. 非土地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事項。 3. 其他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正當理由。 此規定的參考資料為「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2條。根據最新資料,這項規定可以用一個案例來說明。例如,如果某個產業園區的土地因為地震而受到嚴重損壞,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根據該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或延展公告期限,以便修復土地或等待相關事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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