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完成建築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塗銷閒置土地註記登記。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18 條》,如果主管機關公告的閒置土地已完成建築使用,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刪除閒置土地的註記登記。 參考資料: -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18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