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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55

1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來華工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2
本辦法所稱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係指在國內提供勞務之技術人員及業務人員。
3
依本辦法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之事業,其為外國人或華僑回國投資所舉辦,或在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設廠經准有案,已實行投資而尚未辦理登記者,得由投資人 (或代表人) 申請,但受聘僱人員之贍家匯款,須該事業正式登記後始得申請。
4
公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應於聘僱期滿,或中途解聘之日起,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離境手續,但已依規定申請續聘或目的變更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公民營事業未依前項規定申報者,其申請另行聘僱時,得不予受理。 第一項受聘僱人員除其續聘或目的變更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規定取得入境簽證或換發外僑居留證者外,應於聘僱期滿或中途解聘時自動離境或由警察機關限期離境。
5
受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技術人員申請贍家匯款辦法,依照中央銀行外匯局之有關規定辦理。 受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之業務人員,除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經主管機關准聘僱者,及經財政部核准聘僱之金融人員外,不得申請贍家匯款。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