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應於聘僱期滿,或中途解聘之日起,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離境手續,但已依規定申請續聘或目的變更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民營事業未依前項規定申報者,其申請另行聘僱時,得不予受理。 第一項受聘僱人員除其續聘或目的變更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規定取得入境簽證或換發外僑居留證者外,應於聘僱期滿或中途解聘時自動離境或由警察機關限期離境。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4條規定,公民營事業在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的情況下,需要在聘僱期滿或中途解聘之日起,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並向當地警察機關辦理離境手續。已經根據規定進行續聘或目的變更且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人員則不在此限。 如果公民營事業未按照前項規定申報,其在另行申請聘僱時可被拒絕受理。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受聘僱的人員除非續聘或目的變更已經獲得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取得入境簽證或換發外僑居留證,否則應在聘僱期滿或中途解聘時自動離境或由警察機關限期離境。 範例:如果一家公民營事業在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後,發現聘僱期滿或需要中途解聘該人員,該公司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該情況並報告當地警察機關辦理離境手續。如果該公司已經經過合法程序進行續聘或目的變更,並且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和相應的入境簽證或外僑居留證,該人員則不需要自動離境,而是可以繼續合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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