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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第三章 業務人員

§ 12–187

12
本辦法所稱業務人員,係以從事推廣業務,採購商品、調查市場、查驗採購之貨品、研究、訓練及管理者為限。
13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以公司組織之民營事業為限。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之國內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貳千萬元以上,外國公司之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應在新台幣肆百萬元以上。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之。
14
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之名額,由各主管機關核定
15
受聘僱之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相關係所畢業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該項實際業務工作二年以上者。 三、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任該項實際業務工作三年以上者。 四、曾任該項工作六年以上者。
16
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文件: 一、專業計畫書一份。 二、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調查表 (如附表) 四份。 三、公司執照 (外國公司經認許而未設立分公司者其認許證) 、登記事項卡或變更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及最近納稅卡影本各一份。 四、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公司,應另檢送貿易廠商印鑑卡影本及外銷實績證明各一份。 五、聘僱合約副本二份。 六、應聘業務人員之學、經歷證件影本各一份 (經歷證件如係現職可准後補送) 。 七、應聘業務人員最近兩吋半身照片四張。 前項第五款之聘僱合約副本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聘僱事業之名稱及地址。 二、應聘業務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及國外住所。 三、至我國擔任該事業單位之職位及工作。 四、每月或每日薪津數額。 五、聘僱期限之起訖日期。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由各主管機關另定之。 臨時聘僱業務人員期限在六個月以內者,第一項第五、六款之文件得免送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文件得免送。
17
前條規定文件應分別送請左列各主管機關: 前項規定以外之國內民營事業,向經濟部或其委託之機關申請辦理;經認許之外國公司組織事業,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其已設立分公司者,向其分公司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事業之性質須經許可者,應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不在此限。
18
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期限以二年為限,續聘期限亦同。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聘僱期限屆滿時,如須續聘,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檢附業績證明、聘僱合約,及該應聘業務人員之納稅證明,向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僅須檢附聘僱合約。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