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規定文件應分別送請左列各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規定以外之國內民營事業,向經濟部或其委託之機關申請辦理;經認許之外國公司組織事業,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其已設立分公司者,向其分公司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事業之性質須經許可者,應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不在此限。
根據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17條的規定: 該法條要求申請人根據其屬性,將相關文件提交給相應的主管機關審核。具體如下: 1. 就國內民營事業而言,申請人應向經濟部或其委託的機關提出申請。 舉例:一家國內民營公司計劃聘僱外籍員工時,該公司需要將相關文件提交給經濟部或經濟部委託的機關進行審核。 2. 就經認許的外國公司組織的事業而言,申請人應向經濟部提出申請。 舉例:一家經中國政府認可的外國公司計劃在台灣設立分公司,該公司需要將相關文件提交給經濟部進行審核。 3. 就已設立分公司的事業而言,申請人應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舉例:一家已在台灣設立分公司的外國公司計劃聘僱外籍員工,該公司需要將相關文件提交給分公司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此外,對於需要經許可的特定性質的事業,申請人應向相應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不適用前述規定。不過,華僑和外國人投資的事業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以上是對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17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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