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期限以二年為限,續聘期限亦同。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聘僱期限屆滿時,如須續聘,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檢附業績證明、聘僱合約,及該應聘業務人員之納稅證明,向原核准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僅須檢附聘僱合約。
根據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 18 條,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的期限限制為二年,續聘期限亦相同。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則不受此限制。在聘僱期限屆滿時,若需要延長聘僱期限,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原核准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並檢附業績證明、聘僱合約,以及該應聘業務人員的納稅證明。不過,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僅需要檢附聘僱合約即可。 參考資料:《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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