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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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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期限以二年為限,續聘期限亦同。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聘僱期限屆滿時,如須續聘,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檢附業績證明、聘僱合約,及該應聘業務人員之納稅證明,向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僅須檢附聘僱合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 18 條,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的期限限制為二年,續聘期限亦相同。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則不受此限制。在聘僱期限屆滿時,若需要延長聘僱期限,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原核准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並檢附業績證明、聘僱合約,以及該應聘業務人員的納稅證明。不過,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僅需要檢附聘僱合約即可。 參考資料:《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 18 條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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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 18 條規定:「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期限以二年為限,續聘期限亦同。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不在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