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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19–213

20
依本辦法申請准聘僱之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由主管機關復知原申請事業,並將副本及表件分轉各有關單位備查。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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