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事業聘僱之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因工作機構異動者,應依第九條、第十七條等各有關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19–21共 3 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准聘僱之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由主管機關復知原申請事業,並將副本及表件分轉各有關單位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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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1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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