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規定文件應分別送請左列各主管機關審核: (編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第 14028~14030)
從提供的內容中無法確定「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 9 條」的內容。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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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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