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核准聘僱之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由主管機關復知原申請事業,並將副本及表件分轉各有關單位備查。
根據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20條,申請核准聘僱的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由主管機關通知原申請事業,並將副本及相關文件轉發給相關單位作為備查。這表示主管機關在核准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的聘僱後,會將相關的申請文件轉交給相關的單位進行備查。這樣可以確保所有相關單位都能取得必要的資訊,以便隨時查詢或核對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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