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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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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准聘僱之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由主管機關復知原申請事業,並將副本及表件分轉各有關單位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20條,申請核准聘僱的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由主管機關通知原申請事業,並將副本及相關文件轉發給相關單位作為備查。這表示主管機關在核准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的聘僱後,會將相關的申請文件轉交給相關的單位進行備查。這樣可以確保所有相關單位都能取得必要的資訊,以便隨時查詢或核對相關資料。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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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 20 條規定:「依本辦法申請核准聘僱之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由主管機關復知原申請事業,並將副本及表件分轉各有關單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