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13

快速跳轉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以公司組織之民營事業為限。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之國內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貳千萬元以上,外國公司之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應在新台幣肆百萬元以上。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的民營事業,限於公司組織。 2.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的國內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貳千萬元以上,而外國公司在台灣境內營運的分公司應具有新台幣肆百萬元以上的營運資金。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不受此限。 3. 公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的規定,則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條文,可以得知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的要件和限制,需要符合公司組織、實收資本額以及特定業務類別等條件。具體實施的相關細節需參考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的範例可以是對於具體公司或業務類型的聘僱外籍人員的案例,例如華僑投資事業或特定產業區域內的外銷事業等。這些案例應符合該條文的規定,且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和程序。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 13 條規定:「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以公司組織之民營事業為限。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之國內公司,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