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以公司組織之民營事業為限。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之國內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貳千萬元以上,外國公司之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應在新台幣肆百萬元以上。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之。
根據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的民營事業,限於公司組織。 2.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的國內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貳千萬元以上,而外國公司在台灣境內營運的分公司應具有新台幣肆百萬元以上的營運資金。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不受此限。 3. 公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的規定,則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條文,可以得知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的要件和限制,需要符合公司組織、實收資本額以及特定業務類別等條件。具體實施的相關細節需參考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的範例可以是對於具體公司或業務類型的聘僱外籍人員的案例,例如華僑投資事業或特定產業區域內的外銷事業等。這些案例應符合該條文的規定,且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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