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業務人員,係以從事推廣業務,採購商品、調查市場、查驗採購之貨品、研究、訓練及管理者為限。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業務人員的範圍,僅限於從事推廣業務、採購商品、調查市場、查驗採購的貨品、進行研究、訓練及管理工作。例如,一家公民營事業公司想要聘請一位外籍員工來進行商品推廣和市場調查的工作,該公司可以根據這條法規進行相應的申請和許可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