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技術人員,於聘僱期限屆滿如確有需要,得續訂合約,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檢附聘僱合約及該應聘技術人員之納稅證明向原核准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前項續聘僑居國外之技術人員如不申請贍家匯款者,續聘期限不予核減。
根據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11條,公民營事業在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技術人員,如果在聘僱期限屆滿後確實有需要續訂合約,則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內檢附聘僱合約以及該應聘技術人員的納稅證明向原核准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對於續聘的僑居國外技術人員,如果不申請贍家匯款,則不會核減續聘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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