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之名額,由各主管機關核定。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14條規定,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的名額由各主管機關進行核定。根據本法,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相關條件進行考量,核定各事業所需聘僱的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的名額。這些主管機關可能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例如勞工部門或相關部門)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照這個條文,各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定程序和條件核定民營事業所需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的名額。然而,在資料中並沒有進一步的範例或詳細資訊,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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