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之事業,其為外國人或華僑回國投資所舉辦,或在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設廠經核准有案,已實行投資而尚未辦理登記者,得由投資人 (或代表人) 申請,但受聘僱人員之贍家匯款,須俟該事業正式登記後始得申請。
根據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3條,該法條規定了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的資格。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如果事業是由外國人或華僑回國投資舉辦,或者在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設廠並經核准有案,已實行投資但尚未辦理登記,則可以由投資人(或代表人)提出申請。然而,受聘僱人員的贍家匯款必須等待該事業正式完成登記後方可以申請。一個具體的範例是,如果一個外國投資人希望在加工出口區設立一家新公司,該公司在開始運營之前必須先完成登記手續,然後才能提出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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