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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4

1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臺中加工出口區(以下簡稱臺中區)之工業用水設置臺中區工業給水站,除依法登記水權外,特訂定本辦法。
3
凡接用臺中區工濟用水者稱為用戶,除應遵照本辦法之規定外,必要時並得由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與各用戶分別訂立用水契約。
4
  1. 臺中區工業用水,因改裝或修理給水內外設備,得暫行局部或全部停水。
  2. 停水時間及停水區域,由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提前通知。但遇災害及緊急措施時不在此限。
  3. 前項因災害及緊急措施停水而致用戶蒙受之損失,本處不負責任。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