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六章 消防

§ 24–263

24
臺中區內公有之消防栓除發生火警及經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許可之消防演習外概不得使用否則以竊水處理。
25
凡用戶欲裝設私用消防水栓須申請准另裝專管,並不得在消防專管另接任何供水裝置。
26
用戶用消防栓需作消防演習,應於三日前將演習時間通知臺中區派員會同辦理,每年演習次數不得逾三次,每次放水時間最高不得逾二十分鐘,超過放水時間每具消防器每逾二十分鐘應繳納三十度之水費,未滿二十分鐘者以二十分鐘計算。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