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消防栓需作消防演習,應於三日前將演習時間通知臺中區派員會同辦理,每年演習次數不得逾三次,每次放水時間最高不得逾二十分鐘,超過放水時間每具消防器每逾二十分鐘應繳納三十度之水費,未滿二十分鐘者以二十分鐘計算。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26條,使用消防栓進行消防演習的用戶需要在演習前三天通知臺中區派員並一同辦理。每年的演習次數不得超過三次,每次放水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分鐘。對於超過放水時間的部分,每個消防器應每逾二十分鐘繳納三十度的水費。如果演習時間不滿二十分鐘,則以二十分鐘計算。 參考資料: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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