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26

快速跳轉

用戶用消防栓需作消防演習,應於三日前將演習時間通知臺中區派員會同辦理,每年演習次數不得逾三次,每次放水時間最高不得逾二十分鐘,超過放水時間每具消防器每逾二十分鐘應繳納三十度之水費,未滿二十分鐘者以二十分鐘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26條,使用消防栓進行消防演習的用戶需要在演習前三天通知臺中區派員並一同辦理。每年的演習次數不得超過三次,每次放水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分鐘。對於超過放水時間的部分,每個消防器應每逾二十分鐘繳納三十度的水費。如果演習時間不滿二十分鐘,則以二十分鐘計算。 參考資料: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用戶用消防栓需作消防演習,應於三日前將演習時間通知臺中區派員會同辦理,每年演習次數不得逾三次,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