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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八章 違章處理

§ 33–364

33
凡破壞或竊取輸水外線設備裝置,其涉及刑事範圍者請司法機關依法究辦。
34
用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按當月水費收取五倍至十倍違罰金,並得予以停水處分。 一、私自裝設移動變更外線裝置或於水錶前另設水管者。 二、私自竊取用水者。 三、妨礙水錶效能或用其他不正當方法,以圖減少用水量者。 四、故意破壞水錶之封印者。 五、用戶之內線設備妨礙正常供水效能,或將水管接入增壓設備,及熱水鍋爐不潔處所,經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通知撤除改裝未經照辦者。 六、擅將給水轉售他人者。
35
用戶違反前條規定經通知繳納違罰金者,須於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得先行停水。受前項停水處分之用戶於繳清違罰金後,得重新申請復水,但應另繳復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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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