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35

快速跳轉

用戶違反前條規定經通知繳納違罰金者,須於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得先行停水。受前項停水處分之用戶於繳清違罰金後,得重新申請復水,但應另繳復水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當用戶違反前條規定並經通知繳納違罰金時,須在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可以先行停水。受到停水處分的用戶在繳清違罰金后,可以重新申請復水,但需要另外繳納復水費用。 參考資料可參考自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官方網站或相關法規公告,以了解詳細的規定與執行方式。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用戶違反前條規定經通知繳納違罰金者,須於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得先行停水。受前項停水處分之用戶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