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違反前條規定經通知繳納違罰金者,須於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得先行停水。受前項停水處分之用戶於繳清違罰金後,得重新申請復水,但應另繳復水費。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當用戶違反前條規定並經通知繳納違罰金時,須在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可以先行停水。受到停水處分的用戶在繳清違罰金后,可以重新申請復水,但需要另外繳納復水費用。 參考資料可參考自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官方網站或相關法規公告,以了解詳細的規定與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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