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按當月水費收取五倍至十倍違罰金,並得予以停水處分。 一、私自裝設移動變更外線裝置或於水錶前另設水管者。 二、私自竊取用水者。 三、妨礙水錶效能或用其他不正當方法,以圖減少用水量者。 四、故意破壞水錶之封印者。 五、用戶之內線設備妨礙正常供水效能,或將水管接入增壓設備,及熱水鍋爐不潔處所,經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通知撤除改裝未經照辦者。 六、擅將給水轉售他人者。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了用戶違反相應規定時的處罰措施。根據該條,如果用戶有以下情事之一,將按當月水費收取五倍至十倍的違罰金,並可予以停水處分。 1. 私自裝設移動變更外線裝置或於水錶前另設水管者。 2. 私自竊取用水者。 3. 妨礙水錶效能或用其他不正當方法,以圖減少用水量者。 4. 故意破壞水錶之封印者。 5. 用戶之內線設備妨礙正常供水效能,或將水管接入增壓設備,及熱水鍋爐不潔處所,經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通知撤除改裝未經照辦者。 6. 擅將給水轉售他人者。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若用戶違反上述情事之一,用戶將面臨當月水費收取五倍至十倍的違罰金,並可能遭到停水處分。以下是相關範例: - 範例一:某工廠私自在水錶前另行設置水管,此舉違反了辦法第34條的第一款規定。該工廠將面臨當月水費收取五倍至十倍的違罰金,並可能遭到停水處分。 - 範例二:一位民眾私自竊取加工出口區的工業用水,違反了辦法第34條的第二款規定。這位民眾將面臨當月水費收取五倍至十倍的違罰金,並可能遭到停水處分。 - 範例三:某公司故意破壞水錶的封印,以非正當的方法減少用水量,違反了辦法第34條的第四款規定。該公司將面臨當月水費收取五倍至十倍的違罰金,並可能遭到停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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