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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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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區內公有之消防栓除發生火警及經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許可之消防演習外概不得使用否則以竊水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24 條,只有在發生火警或經過該管理處或授權單位的許可下進行的消防演習,臺中加工出口區內的公有消防栓才能被使用。否則,任何人擅自使用公有消防栓取水將被視為竊取水資源的行為,可能面臨相應的處罰。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有消防栓的正常運作,避免未經許可的取水行為對火警應急所需的供水造成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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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臺中區內公有之消防栓除發生火警及經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許可之消防演習外概不得使用否則以竊水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