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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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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戶用水紀錄卡由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印送並按時派員調查水量會同用戶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23條,該條規定各用戶應按時填寫用水紀錄卡,並由管理處或其授權單位派員進行水量調查。這意味著管理機構有權派員調查用戶的用水量情況,並要求用戶提供相關紀錄。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監控和管理加工出口區的工業用水,以確保合理使用和節約資源。 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可能包括管理處派員到用戶的場地進行用水量調查,並記錄在用戶的紀錄卡中。此外,管理處也可能要求用戶提供其他相關資料,例如工廠的生產量、用水用途等,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和管理用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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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各用戶用水紀錄卡由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印送並按時派員調查水量會同用戶紀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