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用水量由臺中區負責供應,但因天氣亢旱或天災事變致供水能力銳減者不在此限,超出基本用水量時,由臺中區儘量設法供應,倘超過用水量時,得視實際供水狀況拒絕供應,其因供應不及以致用戶蒙受損失時本處不負責。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22 條,基本用水量由臺中區負責供應,但在天氣極度乾旱或天災事變導致供水能力銳減的情況下,不受此限制。當超出基本用水量時,臺中區會盡量設法供應,但如果超過供水量,視實際供水狀況,可以拒絕供應。如果因為供應不足而導致用戶遭受損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不承擔責任。 以上的法條意味著在臺中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負責供應基本用水量。然而,如果天氣極度乾旱或發生天災事變,導致供水能力減少,供水量可能無法滿足所有用戶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臺中區可以選擇停止供應超過基本用水量的水。如果由於供水不足而導致用戶遭受損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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