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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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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10 月 06 日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18–19
共 2 條
第 18 條
開啟 ›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經園管局或分局終止或
解除契約
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第 19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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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開徵求投資興建
§ 12–17
回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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