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經園管局或分局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依據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18 條,如果公民營事業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興建建築物後解除或終止了契約,則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相關業務。此條款旨在限制公民營事業在投資申請核准興建建築物後解除契約後的行為,以確保穩定且可持續的產業發展。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興建一棟建築物,但在建築完成後解除了租賃合約,則該公司在五年內將無法再次申請相關業務,將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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