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18

快速跳轉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經園管局或分局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18 條,如果公民營事業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興建建築物後解除或終止了契約,則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相關業務。此條款旨在限制公民營事業在投資申請核准興建建築物後解除契約後的行為,以確保穩定且可持續的產業發展。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興建一棟建築物,但在建築完成後解除了租賃合約,則該公司在五年內將無法再次申請相關業務,將受到限制。

  • 解除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18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經園管局或分局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相關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