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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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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營事業應依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開發成本辦理規劃、興建事宜;於施工期間,並應按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及工程品質檢驗報告表,送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定;施工完成之結算,應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定。
  2. 2.前項開發成本如有變動,應依專業機構之設計預算及圖說,編製施工預算,於報請園管局或分局准後,辦理變更設計施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該條規定的內容與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有關。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公民營事業在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建築物時,應根據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的開發成本進行規劃和興建。在施工期間,公民營事業還應按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和工程品質檢驗報告表,並提交給管理處或分處核定。施工完成後,還應報請管理處或分處進行結算的核定。如果開發成本有變動,則應根據專業機構的設計預算和圖說,編製施工預算,並提交給管理處或分處進行核准後進行變更設計施工。該條規定的目的在於規範公民營事業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興建建築物的程序,確保建築物的興建按照預定計畫進行,同時也為管理處或分處提供了審查和監督的機制,以確保施工品質和成本控制。

  • 核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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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17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應依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開發成本辦理規劃、興建事宜;於施工期間,並應按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