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該條規定的內容與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有關。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公民營事業在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建築物時,應根據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的開發成本進行規劃和興建。在施工期間,公民營事業還應按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和工程品質檢驗報告表,並提交給管理處或分處核定。施工完成後,還應報請管理處或分處進行結算的核定。如果開發成本有變動,則應根據專業機構的設計預算和圖說,編製施工預算,並提交給管理處或分處進行核准後進行變更設計施工。該條規定的目的在於規範公民營事業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興建建築物的程序,確保建築物的興建按照預定計畫進行,同時也為管理處或分處提供了審查和監督的機制,以確保施工品質和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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