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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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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3 年 04 月 01 日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四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 47–48
共 2 條
第 47 條
開啟 ›
證明標章權人為證明他人之商品或服務,得在其監督控制下,由具有相關檢測能力之
法人
或團體進行檢測或驗證。
第 48 條
開啟 ›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
商標
,依其性質
準用
本細則關於商標之規定。但
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
規定,不準用之。
← 上一章
第三章 商標權
§ 35–46
下一章 →
第五章 附則
§ 49–50
回 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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